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应到指定的地点接待,接受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举报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控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