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典型案例

时间:2013-06-25浏览:3227

案例一:单超,男,1965年10月出生,原任铜山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局长。1998年至2006年2月期间,单超先后利用担任铜山县地税局张集中心所所长、张集分局局长、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第七税务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税额核定、缓交税款、少交税款、办理减免税、退税、税务证年审、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25个单位、个人贿送的人民币212400元及购物卡(内含人民币14600元),合计人民币227000元,构成受贿罪;2000年至2002年,单超在担任铜山县地税局张集分局局长期间,与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张召林(另案处理)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票入帐、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本单位公款53000余元,用于两人私人购置保险、电脑及摄像机等,构成贪污罪。2006年7月28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以单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追回的受贿脏款227000元及摄像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53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2006年9月22日单超被开除公职,同年12月17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二:曹显忠,男,1963年3月出生,原任太仓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2000年至2006年初,曹利用担任太仓市地税局检查三分局局长、浏河分局局长、第三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税务查帐、税款征收、税收减免、工程改造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八次收受所辖单位和个人贿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323002.55万元,构成受贿罪;曹在担任太仓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于2004年在第三税务分局实行车改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剩余的价值人民币18800元的汽油票转至自己及妻子的IC加油卡内,侵吞公款人民币18800元,构成贪污罪;曹在担任太仓市地税局浏河分局局长(2003年任命为第三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于2002年至2005年,曹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应征收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物价调节基金“暂缓开票”,最终导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对该公司少征收“两金”累计人民币411313.48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006年8月3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曹显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贪污赃款人民币18800元抵脏发还给太仓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受贿脏款人民币323002.55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曹显忠2006年9月25日被开除公职,同年10月16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三:史福荣,男,1960年8月出生,原任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局长。2005年春节前至2006年2月期间,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发票、从本单位小金库套取现金后私分的方法,先后三次共同侵吞公款71000元,史个人实得27000元,构成贪污罪;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间,史利用职务之便,为纳税人在税收评估、税款和综合规费征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17500元,其中收受物品中包括手表一块、60条软中华牌香烟提货单、苏烟两箱、购物卡等,构成受贿罪。2006年7月2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史福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7000元返还原单位,受贿款物1175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史福荣2006年3月21日被批准辞职,同年12月14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四:陈均庆,男,1952年5月出生,原任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1994年年初至2004年春节前,陈均庆在担任常州市地税局戚墅堰分局丁堰税务所所长,戚墅堰分局副局长、局长,天宁分局局长,市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辖管纳税单位及下属等十二人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1883.56元,其中包括空调机二台、为其及母亲住房装璜、为其女儿报销驾驶员培训费等,为他人在承接工程、税收上能得到关照等谋取私利,构成受贿罪。2005年3月21日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以陈均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受贿脏款人民币91883.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05年5月25日被开除党籍,同年5月31日被开除公职。

案例五:张春静,女,1968年2月出生,原任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新浦办税服务厅综合科科员。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张春静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擅自降低税率标准的方式,先后十次为七个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发展,并将所收税款48155.88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06年7月3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张春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8155.88元予以追缴。张春静2006年9月25日被开除公职,同年12月26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六:鲁金荣,男,1958年5月6日出生,原任丹阳市地方税务局工会副主席。鲁金荣在担任工会副主席期间,利用其参与丹阳市地税局和下属分局基建筹备、设备材料采购、基建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工程款的结付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15人48次所送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888653.60元,其中收受物品中包括黄金项链一条、联想昭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2005年9月2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鲁金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鲁金荣2005年11月30日被开除党籍,2006年3月21日被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