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6-25浏览:12210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培育和扶持相关行业发展壮大,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上级资金补助,上级有明确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人不得肢解项目规避招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全部采用随机抽取法评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采用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案阶段设计与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分开招标的,上级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不包含水利单项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全部采用随机抽取法;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标,全部采用随机抽取法;
(五)依法不招标或者需要邀请招标,须经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局)核准。
第四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编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随机抽取法、综合评估法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的范本;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是否允许联合体、资格审查方式、项目等级、提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职称条件和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等。需设定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业绩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四)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应明确规定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方法,所提交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更换时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等内容的要求;
(五)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收费金额或标准。采用随机抽取法评标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80%计费;
(六)需要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一般从福建省综合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接到福建省综合专家库抽取系统通知后自行前往评标场所参加评标;
(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第五条 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实行中标后登记备案。招标人可以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的同时主动向国内有实力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出邀请。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半个月内在莆田市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采取随机抽取法评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须在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一)在莆田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名录库;
(二)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需在莆田市设立机构并通过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后(备案时需提供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才能申请进入名录库;
(三)招标人可临时根据拟实施项目的需求,推荐3家以下国内有实力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入名录库;
(四)名录库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参与随机抽取,投标人只需提供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承诺函即可,承诺函的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项目允许联合体的,由联合体共同提交承诺函;
(六)具体项目开标时,同一名录库内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己承接项目超过3个并且任务尚未完成的不再参与随机抽取。任务是否完成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第七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名录库,申请进入名录库登记备案和更新备案所需材料由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办研究后确定。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备案人员须同时提交近半年内三个月以上在本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入库企业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所提交的人员材料必须与申请进入名录库登记备案材料一致。
第八条 临时推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的实行实名制,招标人对所推荐的企业提供书面担保书,对企业负连带诚信责任。有中标的,列入名录库统一管理;未中标的,可以依照企业意愿进入名录库申报程序。对吸引设计大师参与我市规划、城市建筑、交通、水利、桥梁等设计工作,具体办法依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引进大师领衔设计提升我省城市建筑水平的意见(试行)》(闽建设〔2012〕16号)执行。
第九条 对依法规定无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直接从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莆田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活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建立“一卡通”电子档案,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公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信息。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在莆田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身份识别“一卡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人员配备、业绩、招标人评价及反馈、企业信用等级、备案有效期、诚信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专业人员身份识别“一卡通”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指纹信息、签字或签章、业绩、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个人信用及社保、医保缴纳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企业及其专业人员身份识别“一卡通”同时记录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四)企业及其专业人员身份识别“一卡通”记录情况,作为监督部门考核、处分的依据;
(五)记录企业及其专业人员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应统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2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或中央、省、市直项目招标,应进入市级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其他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20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招标可以由县(区)级政府指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审批绿色通道。市、县(区)工商局对新注册企业和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并联审批的办法,提供注册“一站式”服务,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时效。
第十四条 建立合理的税收缴纳机制,按照“谁项目,谁收益”的原则,打破各县、区、管委会之间行政区域限制,方便企业办理税收缴纳。建安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单个项目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参照总分支机构税收分成的办法(闽财预〔2012〕122号),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可享受企业所得税40%的财力,通过市财政结算办理。招标人不得要求企业在各县、区、管委会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由市属国有企业代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适用本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等项目,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本市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