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分条案例解读7

时间:2012-04-05浏览:3718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42.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例:安徽蚌埠“透露标底”的海事局长一审被判十年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原局长韩志良,在本单位办公楼工程开标前向投标者透露标底,从中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4月,蚌埠建工集团第十项目部副经理杜某(另案处理)得知蚌埠市地方海事局要建新办公楼,便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局长的韩志良,表示希望承接该工程,并许诺如工程中标,将按工程总造价的2%至3%给予好处费。同年底,韩志良向杜某借款45万元用于购房。2008年1月中旬,蚌埠市地方海事局新办公楼工程开标前,韩志良向杜某透露了标底,使得杜某如愿中标。2008年4月,韩志良将自己一张45万元的存单、存单密码和个人身份证交给杜某,以归还前面的借款。杜只取走35万元,余款1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了韩志良。
包括上述10万元贿赂款在内,一审法院认定韩志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及海事局新办公楼工程招标、制服定制业务以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下属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18万多元。案发后,韩志良退缴了全部赃款。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43.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例:长乐市严肃查处一起非法出卖国有资产违纪案件
    长乐市纪委、市监察局严肃查处了该市良种场原场长郑东枝、原支部书记陈国土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严重违纪案件,决定给予二人撤销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予以通报。经查,郑东枝、陈国土于1993年6月擅自将良种场一分场场址和部分土地卖给个人,所收入的6.17万元不但没有上缴国库,而且将其中的4.67万元用于已被私人承包的下属企业偿还债务,事后也不入账。据评估,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8.62万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一起典型的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44.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例:重庆一金融机构原主任违规担保1600万元受审
    赵某干了20多年金融工作,从2001年到2007年,赵一直担任某金融机构主任职务。在赵当主任时,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在赵的金融机构贷款1000多万元。到期后,该公司无力还款,遂四处找一些单位和个人融资。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得到借款利息承诺后,还提出必须要提供担保。该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遂想到了昔日老同事赵主任。 2005年至2007年间,赵主任先后5次为张某的地产公司出具“资金担保函”、“担保书”、“担保函”。张某称,每次找到资金后,他就拿着一份写好的担保函,找到赵主任。赵主任从抽屉拿出公章一盖,就借到钱了。担保函管一年,到期没还钱,债主就拿着担保函到赵主任处换。赵共为张出了5份担保函,担保金额1350万元。 赵主任为了老同事还债,还以自己的名义借款326万元,然后由该金融机构担保。借款后就给老同事还贷款利息和其他老账。 因贷款无法收回,以及违规担保,赵主任在2007年10月被该金融机构开除,并受其他相关的法纪处理。
45.干预插手经济纠纷;
例:民警利用职便讨欠款被立案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追讨欠款,被立案调查。2008年8月至11月间,余某因经商需要分三次向朱某借款共计六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朱某多次催讨,余某仍欠五万元,其中余某表弟签字担保二万元,口头担保二万元。2009年12月2日晚,余某表弟的货车运载瓷砖行至朱某管辖区内的路段时,碰巧被乘警车下乡返回途中的朱某(着警服)遇见,于是,朱拦下该车,并表明身份,告诉该货车司机林某,因他与余某及余某表弟有债务纠纷,要把此车留下,叫林某转告余某表弟找他联系处理,之后,朱雇一部的士让林某等人回去。经过协商,半个月后,该货车由余某表弟等人领回。
朱某身为人民警察,在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身穿警服和乘警车去扣押他人车辆。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朱某受政纪立案调查。
46.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例:台山市汶村镇原党委书记马贵尧违规承包经营镇自来水厂损害群众利益案
   台山市汶村镇原党委书记马贵尧、副镇长刘湛沛、镇财政所所长陈保田和原镇自来水厂厂长陈启明、镇党委原副书记陈大田等5人共同出资215万元,自1998年11月起违规承包了该镇自来水厂。马贵尧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不经过滤、消毒等工序处理,采取水库水直排方式供水,供水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损害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群众被迫到几公里外的水库取水或到外地购买生活用水。截止2005年6月,马贵尧等人在违规经营中,不仅收回了前期投入水厂的本金215万元,且非法攫利36.8万元。此外,马贵尧还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等。2006年2月,马贵尧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7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