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干部受贿115万获刑13年

时间:2008-11-24浏览:3531

 

新闻来源:新浪网   日期:2008-06-04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袁明 恩检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15万元,湖北民族学院后勤处基建科原科长张作念,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张作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年承建民院十大工程项目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上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张作念在担任湖北民族学院基建科科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基建科科长期间,在本单位的工程招标评标、工程发包及签订合同、工程管理监督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建该院医学实验楼、艺术系音乐楼、附属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医学院教学楼、第19栋教工宿舍、学生公寓2栋、清真食堂、图书馆、科技馆、医学解剖楼等十大工程的项目经理谭某、邓某等7人牟取利益,多次与其妻刘某在其家经营的零售门市部等处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4万元。2007年9月10日,由恩施州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张作念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2007年10月1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认定张作念受贿金额为115万元。2007年12月2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作念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张作念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作念在担任湖北民族学院基建科科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基建科科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此前,恩施州院曾侦查终结了湖北民院成教学院原副院长胡成云巨额受贿案。

  ◇链接:

  湖北民院原成教院副院长被判11年

  2007年1月,恩施市人民法院根据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对湖北民族学院原成教学院副院长胡成云一审做出判决: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02年,时任民院成教院副院长的胡成云负责该院图书采购事宜。胡成云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18万余元购书货款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