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1、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3、院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上级纪委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按照道德规范、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廉洁从政,为所在部门工作人员作出表率,并按“一岗双责” 的要求,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阳光招生”、“阳光收费”的规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4、严格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禁违规收送礼金礼券和贵重礼品;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严禁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用公款、公车外出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杜绝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
5、切实抓好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师生,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保障。
6、各部门在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过程中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特别要在干部任免、人事调配、职称评聘、推优评先、招生录取、学科建设、教风考风、师德师风、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立项、学科评估、财务管理、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工作上,把好廉政关。
三、责任考核
1、考核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情况;开展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从教有关规定情况;支持执纪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等情况。
2、考核方式: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两种。综合考核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党政办、人事处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对象平时接受校内外监督情况、民主评廉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工作目标考核和年终考核实施考核工作。专门考核由纪委、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部署或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实施,不定期进行。
3、考核结果应用:领导班子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向党委、纪委作书面检查,其主要领导相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考核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为不称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纠正,其当年度不能评优,不能晋升职务(职称)。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组织人事部门的个人档案和纪委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签字后纪委和有关部门各执一份。
学院领导 部门:团委
党委书记: 责任人:
院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