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时间:2007-04-03浏览:4275

福建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一、严禁任何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严禁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活动。
三、严禁打探、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工作秘密或为涉案关系人说情。
四、严禁在办案中搞诱供逼供、变相体罚或篡改、伪造、隐瞒、销毁证据。
五、严禁动用暂扣的涉案款物。
六、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严禁利用职便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事。
八、严禁私自插手、干预组织人事工作和工程招投标、土地批租出让、矿业权出让等公务活动。
九、严禁擅自占用涉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等。
十、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违反上述禁令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