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4-03浏览:2780

 
湄职院委[2006] 7号
                   
关于印发《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湄洲湾职业
技术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直属科室:
 
现将《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教育纪工委、莆田市委、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院领导、存档(2)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我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完成教学任务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第三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组员,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基建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都要严格按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对发现班子成员违反政治纪律,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六)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七)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分析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八)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对涉及学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于影响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查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院行政及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学院行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定期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行政重要议事日程,在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和检查、部署、总结工作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三)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决贯彻执行学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
(四)在组织各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活动以及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检查行政领导班子和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根据学院党委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制止和纠正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院长履行职责,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定期听取分管部门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支持并协助纪委、监察部门做好立案查处工作;对举报有轻微违纪违规的要进行提醒戒勉谈话。
(四)要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八条   纪委及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纪委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定期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四)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和督促检查,做好有关责任对象的提醒戒勉谈话,抓好反腐败治本工作。
(五)负责信访件登记初查和立案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领导和执法执纪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六)协助党政办、人事部门考核科、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建立健全廉政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七)纪委书记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对纪委副书记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八)纪委副书记要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学院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每学年要会同党政办、人事部门听取、整理干部群众对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向党委、纪委汇报,同时对纪委、监察审计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九)纪委书记、副书记要参与招收录用教师、聘干、招工、晋升、工程项目招标、大宗物品采购及涉及全院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对重大问题实施有效监督。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直属科、工会、团委等各部门负责人和总支(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各部门、总支(支部)的党、政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根据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责任范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每学期在本部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六)根据学院党委、行政、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半年向学院纪委报告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本部门出现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党政办、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全院各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每年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对照责任制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自查情况上报学院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晋级、评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有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均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失职、渎职、管理混乱致使学院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责任范围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不办理,或且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且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且严重失察,选拔任用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招生、财政、财务、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等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或骗取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或且违反规定,直接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设备采购、合股工程基建项目的;或且在工程基建、大宗物品采购中受贿、收受回扣的;或且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或包庇、纵容、说情干扰查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的,由学院党政办、人事处负责;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院纪委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责任追究”规定执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敢于揭露,态度端正,主动交代,配合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组织处理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故意掩盖、袒护、不配合查处或干扰查处的,应当从重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  领导责任人员的含义: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应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干部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对造成的后果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处、室、各部门(含非党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学院印发的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