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1、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3、院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各部门单位在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中,要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精神和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3、要经常性地分析研究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廉政教育方案,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政纪、法制道德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规定,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特别要在干部任免、人事调配、职称评聘、推优评先、招生录取、学科建设、教风考风、师德师风、基建招标、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上,把好廉政关。
5、严格廉洁自律,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任考核
1、考核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情况;开展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支持执纪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等情况。
2、考核方式: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两种。综合考核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党政办、人事处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对象平时接受校内外监督情况、民主评廉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工作目标考核和年终考核实施考核工作。专门考核由纪委监审处根据工作部署或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实施,不定期进行。
3、考核结果应用:领导班子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向党委、纪委作书面检查,其主要领导相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考核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为不称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纠正,其当年度不能评优,不能晋升职务(职称)。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组织人事部门的个人档案和纪委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签字后纪委和有关部门各执一份。
学院主管领导 部门:
党委书记: 责任人:
院长:
2007年 月 日